朱丽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2014年新修订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贯彻实施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公安、卫生、畜牧、工商、城建等有关职能部门严格落实养犬法规赋予的职责任务,认真组织开展了养犬登记、执法检查、狂犬病防治等相关养犬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养犬人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自律意识得到显著提高。与此同时,随着养犬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和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养犬管理工作已逐步演变为关系到市民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城市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始终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以及广大市民关注的焦点。下步工作中,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围绕当前养犬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全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督导。公安机关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地绩效考核内容。对辖区内出现犬伤人造成严重后果和饲养大型犬、烈性犬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在养犬管理工作中出现其他失控、失查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宣传。以提高养犬人素质,增强其自律意识为重点,广泛深入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宣传作用,通过发放《致养犬市民的一封信》、《文明养犬倡议书》、《养犬手册》等宣传材料,设立社区养犬公示牌,开办养犬宣传栏、宣传展板,开展社区养犬咨询等活动,使广大市民熟悉养犬管理要求,提升规范养犬意识。
三、进一步发挥社区及志愿服务组织作用。公安部门将会同民政部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指导社区居委会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通过社区宣传栏、公开栏等有效载体,组织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工作。二是通过召开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居民议事会,完善居民公约等方式,就落实《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对居民养犬的有关事项进行民主协商。三是组织社区居民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共创共建共享的幸福家园。四是贯彻《辽宁省志愿服务条例》,鼓励、支持城乡社区依法登记、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志愿者规范开展活动。
四、进一步构建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养犬管理工作格局。公安机关将严把养犬登记、审批关口,加大对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力度,及时发现、查处无证犬、大型犬、烈性犬及流浪犬,妥善处置犬伤人、犬扰民事件;会同畜牧部门及时更新养犬禁养犬目录;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进一步规范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等场所经营活动,把管理关口前移,从犬类繁殖、交易环节抓起;会同物价部门将建议各市人民政府结合《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内容依法调整和完善养犬管理费标准。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