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1248号建议的答复
吴清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电动三轮车管理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电动三轮车定义,由此制约了电动三轮车在生产、销售、管理等方面针对性管控工作的开展。
二是源头监管效力有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道路机动车产品必须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后才能进行生产销售。由于源头监管职责不明确,使大量外省企业生产的未列入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三轮车进入我省,并广泛售卖。
三是办牌上照存在瓶颈。部分电动三轮车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且未进入产品公告目录,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无法依法办理牌证。部分电动三轮车经销商肆意宣传其产品无需办牌即可上路,误导消费者。合格产品办牌需要购买交强险并开具发票,还需考取对应车型驾驶证件,很多农村群众为降低经济成本而不去办理相关牌证手续。
四是路面查处难度大。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对电动三轮车违法上路行驶行为进行查处,需要依法进行一定数额罚款、车辆鉴定、暂扣车辆等强制和处罚措施,极易产生矛盾纠纷,引发负面舆情和群众上访。
二、现阶段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是积极开展调研工作。针对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工作,省公安厅高度重视, 2022年8月向各市下发了《关于开展电动三轮车管理调研工作的通知》,全面掌握电动三轮车管理现状,为进一步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奠定基础。
二是认真组织专题研讨会商。2022年8月至10月份,以省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多次组织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相关成员单位,召开规范电动三轮车管理工作专题协商会议,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全省电动三轮车管理进行深入探讨研究,先后3次书面征询相关单位工作意见,充分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意见,研究电动三轮车管理措施。
三、下一步采取的主要措施
2022年10月,公安部交通安全管理局对低速电动自行车管理措施开展了征求意见工作,拟从国家层面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待相关规定明确后,我们将据此开展好相关工作。
一是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推动各市政府按照“一地一策”原则制定管理措施,对未列入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车探索出台过渡期政策和登记上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管理,逐步减少我省违规电动车存量。
二是加强源头企业管理。对发现外省销售到我省未列入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车产品,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国家主管部委,建议相关主管部门从国家层面强化生产企业源头管理。
三是强化路面秩序管控。充分利用辽宁公安交管微信公众号、农村大喇叭等常用宣传手段,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佩戴安全头盔劝导,依法查处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严防引发负面舆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公安厅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