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1257号建议的答复
黄晓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代步车、超标电动摩托车立法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超标电动自行车相关立法情况
1.管理依据。目前,我省关于电动自行车的通行秩序管理依据主要有:2004年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非机动车的原则性规定、2007年出台的《辽宁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2018年工信部发布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2019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都是宏观政策层面的管理依据,针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没有专门法律规定,执法依据不够具体明确,没有处罚依据。
2.立法工作情况。为填补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法律空白,实现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全链条监管,省公安厅牵头起草了《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列入了2021年立法计划,拟以省政府规章形式出台。目前,省司法厅已完成前期立法工作,正在等待省政府常务会审批。《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共6章35条。规定了部门责任、生产销售管理、登记和通行管理、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设定等。
二、老年人代步车相关立法情况
1.管理情况。老年代步车一般为电动四轮车,该类车辆国家层面暂无明确定义和相关政策,目前市面流通的均属无《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违规生产销售的产品。工信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中明确指出,对四轮低速车,在国家标准及相关政策发布前,不予核发号牌,不得上道路行驶。目前,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均无管理职能,公安交管部门对此类车辆无法办理注册登记。
2.立法工作情况。为明确部门管理职责、解决老年人代步车、超标电动车等车辆属性问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省公安厅连续两年申报了《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立法计划。目前,已经纳入了辽宁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重点调研项目。
三、强化老年人代步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
一是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向省政府报告,待明确电动车市场销售环节的监管部门后,推进主责部门尽快研究制定相关制度规定,推动各市政府按照“一地一策”原则制定管理措施,对未列入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车出台过渡期政策和登记上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管理,逐步减少我省违规电动车存量。
二是组织开展整治行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信厅和各市相关部门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严查严处电动车销售企业无照销售、违规销售等违法行为,严控我省违规电动车增量。
三是加强源头企业管理。对联合整治中发现省外销售到我省未列入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车产品,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国家主管部委,建议相关主管部门从国家层面强化生产企业源头管理。
四是强化路面秩序管控。有针对性地强化交通秩序管理,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佩戴安全头盔劝导,依法查处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严防引发负面舆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公安厅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