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翠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惠民政策,帮助解决收养家庭户口本登记相关事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的相关规定,《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中“与户主关系”一栏,户内其他人员需按本人与户主的血亲或姻亲关系等写明具体称谓,同时需填写本人过去正式使用过的姓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有关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关系表述改为养父母、养子女。由于《居民户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也是户口登记机关以户为单位管理常住人口和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应如实填写养父母、养子女关系和曾用名。目前,公安部已着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您的提案内容我们将向公安部进行汇报,并建议公安部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时,充分考虑涉及收养方面的有关规定,使国家法律法规能真正惠民利民。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