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472号提案的答复《建议尽早出台办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8日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刘旭委员 

  您提出的《建议尽早出台<办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工作规范>》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六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的规定,我们对查询人口信息行为进行了严格控制。 

  目前,对于已进入诉讼阶段的案件,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由法院派员调查并出具正式公函及手续的,我省公安机关均能够配合提供查询服务。 

  针对您提出的尚未进入诉讼阶段的案件,因法院立案而需查询对方当事人身份信息问题,我厅于2018年下半年会同省司法厅及省律师协会共同研究了此项工作,并已将相关结论报请法制部门进行审核,待审核通过后将依法依规开展查询服务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4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