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
第0422号提案的答复
孙延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落实刑事案件撤案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这项提案是完全符合当前司法实践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的,是具有建设性和前瞻性的制度建议。对此,我厅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探讨,下一步将围绕三个方面来推动刑事撤案制度的完善和落实。
一、研究制定规范,进一步完善刑事撤案制度的执行标准
针对您提出的撤案标准适用不当、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障不到位的问题,我们将研究制定刑事撤案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符合刑事撤案的具体情形,严格履行刑事撤案的法定程序,全面落实撤案审查制度和听取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申诉制度,做好撤案后依法返还财物等后续工作,确保刑事撤案制度落到实处、撤案行为合法合规。由于刑事撤案属于刑事诉讼法层面规定的法律制度,对于您提出的复议复核机制,我们将积极向上级机关建议,从国家立法层面对刑事撤案制度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二、加强监督培训,进一步规范办案民警的执法行为
进一步提高执法监督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创新执法监督手段方式,依托执法信息化系统智能预警功能,将久拖不决、立而不侦的案件筛查出来,采取个案监督、重点评查、跟踪督导等方式,将应当撤案而不撤的案件纳入监督视线,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全程跟踪督导案件后续处理。对撤案后释放犯罪嫌疑人、撤案法律文书的送达和通知、涉案财物返还和解除等执法环节,全部纳入常态化案件评查范围,实时监督巡查和督促整改,倒逼办案单位和基层民警规范执法、依法办案。此外,注重全面归纳总结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撤案制度的经验、规律和特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培训和业务学习,进一步提高办案民警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工作衔接,进一步探索研究刑事撤案监督机制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和检察机关一道,积极探索工作机制上的创新和发展,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监督作用。对久拖不决案件、轻微刑事案件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案件,在穷尽侦查手段后,建议办案单位同检察机关积极沟通协调,就是否应当撤案提前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同时做好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的释法说理工作,最大限度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公安厅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