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
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450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城区养犬规定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2日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0450号提案的答复

    

王洪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城区养犬规定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饲养犬类作为陪伴的群众越来越多,而犬类数量的不断增加,给我省的生活环境、公共秩序也带来许多问题,伤人、扰民、随地便溺、随意遗弃、私养烈犬、涉犬纠纷等问题日趋突出。20151月,我省颁布实施了《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为基层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全省养犬秩序有了明显的好转。

为进一步提升广大群众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自觉性,我厅治安部门重点加强了以下4方面工作:

一是坚持精细管理。积极推进《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的进一步修订,加大当场处罚力度,进一步细化公安、城管、市场监督、兽医防疫、动物保护等涉犬机关部门和组织的具体管理责任,做到职责明晰,权责相当,措施配套,衔接无缝,在政府统一协调下,实现犬类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进一步明确重点管理区内48类禁养犬种类,统一全省养犬登记牌样式,为基层执法普法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坚持集中宣传。将每年的六月份确定为养犬管理宣传月,组织各地相关职能部门不间断的进行宣传教育,在主要大型广场、公园等人员聚集场所,通过设立养犬公示牌、开办宣传栏、宣传展板、张贴宣传材料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文明规范养犬。同时,组织辖区派出所深入到社区,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治保组织等基层力量,对社区居民逐户进行宣传教育,积极争取人民群众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三是坚持常态普法。在养犬登记证办理点、防疫站、宠物医院等地投放《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宣传册,教育养犬人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在享受养犬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和责任。利用手机APP、微信群等新兴媒体载体,畅通与养犬群体沟通渠道,滚动宣传养犬法律法规,接受群众投诉,以优质便民的服务手段,切实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是坚持专项整治。定期在全省组织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全面规范养犬管理登记制度,全力收缴流浪犬,严格执行重点管理区内禁养大型犬、烈性犬规定,认真核查受理涉犬举报,全力防止犬扰民、伤人等问题发生。同时,结合养犬管理中的典型案例,持续开展社会公德宣传和警示教育,加大对违法违规养犬、不文明养犬行为的曝光力度,着力引导养犬人文明规范养犬。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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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