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0403号提案的答复
肖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中型大型货车客车居民生活区乱鸣笛占道危险行驶的管理处罚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公安交管部门在查处机动车不按规定鸣喇叭违法行为时,主要依靠路面执法,通过交通警察现场观察、执法记录仪记录等方式查处取证,方式较为被动,技术含量较低。而不按规定鸣喇叭违法行为具有可变性、动态性、瞬间性,通过现场执法难以固定证据、实施处罚。而针对乱鸣喇叭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偏低(50元),导致违法成本低,对违法行为人又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我厅交管部门重点加强了5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道路执法整治。聚焦机动车乱鸣喇叭易发、高发区域和时段,科学部署责任区警力,采取“守点、巡线、控面”的方式,严格查处乱鸣喇叭交通违法行为,强化处罚惩治的威慑作用。
二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向公安部反映,在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时,增加关于机动车鸣喇叭的相关规定,提高罚款数额、提高记分分值,或增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等方式提高不按规定鸣喇叭的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
三是提高执法科技含量。借鉴上海市环保部门的先进经验,在沈阳市部分路段安装机动车鸣喇叭检测记录设备,根据系统记录情况对乱鸣喇叭的车辆进行处罚。并逐步向有条件的城市推广,鼓励安装使用此设备。
四是强化企业源头监管。深入公交、出租、物流等专业运输企业,通过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从业驾驶人员的守法意识。同时,建立违法信息传递机制,及时向相关企业反馈驾驶人员违法情况,督促企业落实相应的教育或惩处措施,进一步提高驾驶人员违法成本。
五是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机动车乱鸣喇叭相关法律法规和机动车乱鸣喇叭的危害性,同时加强驾驶人员道德教育,强化文明、礼让、安全的行车理念,赢得广大群众与社会舆论的支持与理解。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公安厅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