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0259号提案的答复
王轩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治理滥用(非法改装)远光灯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正如委员所言,汽车远光灯光线强烈刺眼,会车时会导致对向车辆的驾驶人视觉上瞬间致盲,对周围行人观察能力下降,对来车的速度、距离和宽度的感知力、判断力下降,进而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为切实规范远光灯的使用,预防和减少滥用远光灯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我厅交管部门将重点加强以下3方面工作: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加违法成本。
积极建议公安部等相关部门提请国务院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远光灯使用的规定。一是明确禁止使用远光灯的情形。二是对同向行驶车辆后车使用远光灯时,与前车保持的最小距离进行量化。三是以提高罚款数额、记分分值,或增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等方式提高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的处罚力度。四是增加追究擅自安装氙气灯汽车修理厂连带责任的规定。
二、强化培训考试,提高驾驶人安全意识。
在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时,增加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课程。一是注重驾驶人夜间行车技能的培训,增加夜间培训课时,严格夜间考试和灯光模拟考试的合格标准。二是增加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危害性的课程讲解,强化文明行驶、安全驾驶的理念教育。
三、加强宣传力度,自觉规范使用。
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主要源于驾驶人的不良驾驶习惯,需要通过不断的强化提醒和宣传教育予以纠正。一是通过警示教育片、事故现场照片展示等方式,以惨烈的现实后果警示驾驶人。二是在照明条件良好的路段、路口设置标志牌,提醒驾驶人使用近光灯,在车辆尾部粘贴提示语,提醒后方车辆规范使用远光灯。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公安厅
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