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
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314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加强我省低速电动车管理相关工作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07日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0314号提案的答复

 

李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省低速电动车管理相关工作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针对委员提出建立完善低速电动车管理体系中的三点建议,我厅交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要求,依法加强了对低速电动车的管理和违法行为整治工作。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

一是建立机制,共同治理低速电动车违法源头。我厅交管部门按照部委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推动区域联动,建立长效联合监管机制,聚焦重点、狠抓关键,严格依法消除源头隐患。在路面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生产、销售信息,及时通过部门联合监管机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工信部门,深挖根源、延伸治理,严格追究生产、销售企业的违法责任,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警示一片,严防出现破窗效应

二是综合施策,稳妥淘汰在用不符合标准低速电动车。按照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总体思路,部署各地交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政府相关单位科学、稳妥、积极解决,严防引发社会矛盾。对快递企业使用的电动三轮车,加强教育管理,在国家出台相关标准和政策前,本着确保安全、规范管理、服务经济发展的思路积极推动快递、外卖企业使用合标的低速电动车,引导企业安全守法文明配送。

三是加快立法,确保对低速电动车依法管理。今年31日,公安部发布了《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9),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的定义。对此,我厅交管部门也积极推动地方性法规出台,正研究起草相关管理条例,从立法层面确保对低速电动车的管理有法可依。

四是依法履职,加强对低速电动车的道路交通管理。严格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加强对低速电动车的登记管理,严禁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违规生产、销售的低速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同时,加大警力投入,加强路面管控,充分运用自动抓拍系统和面部识别、图像识别等技术手段,严查无牌车辆上路行驶以及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

五是广泛宣传,营造治理低速电动车良好舆论环境。注重发挥宣传软实力,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及两微一抖等新媒体平台加大宣传力度,以驾驶不合格低速电动车造成的危害、后果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零容忍、严打击的坚决态度为重点,选择低速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案例,制作宣传教育片或视频,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组织抄写法规、观看视频、参加劝导活动等方式,营造和谐有序的交通环境。同时,加强信用惩戒,由市场监管和工信部门将违法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企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提高违法成本。定期向社会公开曝光违规企业、超标车型等信息,提高执法震慑和惩戒力度。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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