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0415号提案的答复
于东海委员:
您提出的《公安机关尽快出台户口新政,解决“户口老赖”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原房主或前几任房主的户口未及时迁出,还存在一些原房主不配合迁出户口的,造成“户口老赖”问题日益严重。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1958年颁布,条例内容已无法完全适应现在的户籍管理工作,公安部已着手开展修订工作,我厅治安部门将把“户口老赖”问题积极向公安部报告反映,待条例修订工作完成后,彻底解决此类问题。
目前,针对“户口老赖”问题,我厅治安部门主要开展了以下3方面工作:
一是购房人可以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签署《同意落户意见书》,意见书中需体现所购房屋地址下的户口登记信息,以及购房人知晓房屋原户主拒不迁出户口的相关事实,公安机关可为购房人在同一房址另立一户,以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充分利用电视台、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微信、微博等自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提醒居民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应与卖房人共同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查询此房屋地址下的户口登记信息并予以确认,同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双方户口迁移事宜以及违约责任。
三是对存在户口迁移纠纷或拒不迁移的,由派出所户籍民警协助购房人与卖房人进行沟通,告知相关户籍政策,动员其将户口迁移到合法稳定住所处,或迁移到派出所设立的社区集体户。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公安厅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