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
第0088号提案的答复
肖世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报废机动车监管回收报废体系,逐步将报废机动车管理接入征信系统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机动车报废注销情况统计。经统计,截至目前全省各类机动车报废注销率分别如下:大型公路客运应报废11420辆,已报废11343辆,报废率99.33%;大型旅游客运3116辆,已报废3084辆,报废率98.97%;危化品14078辆,已报废13829辆,报废率98.23;重型货车、挂车、面包车、校车等报废率分别为96.9%、94.72%、92.15%、99.38%。从上述情况看,我省机动车报废注销率是比较高的,也达到了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要求。
二、我省机动车报废监销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我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执行《交法》要求,采取现场或远程方式对此类车辆进行监督解体并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并于2021年底,将车辆报废企业纳入联网监管,对重点车辆拆解过程进行视频监督。
但也有一些车辆没有按规定进行报废和办理注销。据了解,很多车主反映车辆报废回收价格低、路途远、运费高等,因此不愿意将车辆交由报废企业拆解,宁愿私自拆解卖件、卖废铁或者整车买卖等获取剩余价值。对于这一现象,现行法律并无处罚规定和标准,这也是相关部门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另外,今年5月1日执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64号令)规定:“申请人因机动车灭失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书面承诺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导致机动车灭失,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对于灭失这一情况,机动车所有人可以申请注销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三、对策及建议。对于您提出的报废监管、非正常报废、后续管理等建议,我们认为非常中肯,对于相关部门日常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和谐有序、创造良好交通环境等有着重要意义。经认真研究,一是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推进增设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合理规划布局报废拆解网点和回收网点,方便群众就近、便捷办理报废业务;二是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因素,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机动车报废回收价格,鼓励群众主动办理报废业务;三是商务、公安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报废工作的日常监管,确保车辆按规定完成拆解,杜绝车辆零部件非法流通;四是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推动立法,对不按《机动车强制报废规定标准》进行报废处理的,予以处罚、并纳入个人征信管理系统,进行有效制约。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辽宁省公安厅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