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
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445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加大违章停车处罚力度,让市民安全畅通通行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0日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张大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违章停车处罚力度,让市民安全畅通通行的建议》收悉,省公安厅高度重视,我们认为您所提出的建议非常好,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机动车停放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二、机动车违法停车的管理、处罚依据和标准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保有量呈现逐年激增的趋势,截止2018年第一季度全省机动车保有量达8761764辆,其中汽车保有量为7547326辆。车辆的增多和车停位需求供给的矛盾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守法意识的淡漠,导致机动车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违法停车问题在全省各地表现较为突出。全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积极挖掘现有道路停车资源基础上,不断加大对机动车违法停车的处罚力度。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政府部门的组成部分必须严格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据《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即不能突破上位法规定的数额同时要遵守我省人大制定的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五)在禁止停放和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地点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100元罚款”。对违法停车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定处罚只能处以100元罚款,对拒绝立即驶离或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拖移机动车至指定地点停放。

  三、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提升管理服务能力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全国人大十三届一次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主动适应全省城市道路交通新形势、新发展,不断提升城市交通现代化治理能力水平,为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有序、畅通、安全、绿色、文明的城市交通环境,按照公安部、中央文明办、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城市道路交通文明提升行动计划》(2017-2020)总体要求,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了《辽宁省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计划》,一是明确提出了要完善停车管理体制、机制和管理运行流程,制定本地城市停车管理法规;二是强化出行诱导服务,利用互联网服务平台、短信平台、自主开发APP、微博、微信等渠道,在停车诱导、交通路况出行路线信息查询、文明出行交通宣传、交通管制信息推送、恶劣天气出行提醒、交管业务在线办理等方面,为群众实时、准确的提供交通信息服务;三是全面实施交通建设优化工程,加强停车供给需求管理。开展停车资源普查,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形成以配建停车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为辅助、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结构。加快停车场建设进度,优先以商贸区、医院、学校、集中居住区等地区为重点,挖掘用地潜力,在内部和周边区域增建停车设施。鼓励单位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推广分时停车、错时停车、分类停车以及差异化的停车收费等措施,提高车停设施周转利用率。

  为全力服务辽宁振兴发展,努力实现“打造发展环境最优省”的工作目标,2018年辽宁省公安厅组织开展了全省交警系统“服务辽宁振兴发展,做最优发展环境建设先行者”主题活动,推出了“十项便民举措”,其中一项就是“着力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在城区非主干路大力推行限时限位停车管理模式,最大限度回应群众停车需求。在交警采集违法停车信息或粘贴违停告知单时,驾驶人回到现场并立即驶离的,不予罚款。”全省各地交警部门以“服务人民群众、惠及百姓民生”为重点,将落实人民群众最关心、最关注的服务措施为根本,统筹规划、有序实施。截止今年一季度,全省增设限时限位和固定停车位1.41万个,并聚焦群众普遍关心的医院、校园及商圈周边“停车难”问题开展整治,取得了明显效果。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