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
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442号提案的答复——《关于成立“旅游警察”机构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2日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王秀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成立“旅游警察”机构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成立“旅游警察”机构的建议很好,在我省各大景区均有实质意义相近的景区治安分局或治安派出所,如千山分局、星海湾分局等。景区公安机关的设立,在维护当地旅游市场秩序,净化旅游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长期以来,警力不足问题成为制约我省公安机关建设发展的“瓶颈”,特别是基层和一线实战单位,警力不足更为突出。目前,受大幅减员影响,我省公安机关警力呈现了逐年下降的趋势,加之老弱伤病残问题凸显,伴随着公安任务日益繁重,警力不足问题越来越严重。因此,在总体警力难以增加的情况下,公安机关采取内部挖潜的方式,整合机构,实现一警多能势在必行。如果单独成立专门的“旅游警察”机构,解决警力是一大难题。

 

  2009年12月,中编办、公安部下发了《关于清理地方专门公安机构的通知》,明确强调“一些地方相继组建了以“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命名的专门公安机构,这种做法,不符合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和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容易导致公安机关内部职责交叉、机构膨胀、警种划分过细,占用有限警力”。同时要求“当前,自行设立专门公安机构的做法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各地自行设立的专门公安机构一律撤销。无论是公安机关内部设立的,还是公安机关与其他部门合署或派驻在其他部门的城管、国土、环保、文物等专门公安机构,一律予以撤销。今后,各地不得再批准设置类似专门公安机构”。

 

  鉴于目前国家层面的相关政策,设立专门的“旅游警察”存在一定难度,我厅将积极向省编制管理部门建议,增加相应的警力配置和机构设置。待国家层面出台相应政策后,我厅将立即贯彻执行。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