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
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204号提案的答复——《关于保障救护车特别通行权利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2日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刘天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保障救护车特别通行权利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研究制定《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的问题

 

  国家卫生计生委出台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救护车应当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现本辖区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未经批准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或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情况。为进一步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我省制定了《辽宁省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实施方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急救中心(站)和网络医院分阶段开展了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发挥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作用,实现了监管关口前移。下一步,我省将加强对院前急救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对于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的设置及其执业人员资质和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依法严肃处理扰乱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二、关于救护车属于特种车应特殊处理和可以在执行任务时可以不按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行驶和在禁停路段临时停车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救护车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同为特种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同时规定救护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因此,救护车在执行紧急救护任务时,是有道路优先通行权的,可以不按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行驶和在禁停路段临时停车的问题。救护车如因抢救病人或执行紧急救护任务时发生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时,是不能给予行政处罚的,更不能在执行紧急救护任务时随意拦停车辆。

 

  三、关于急救车执行任务违法记录本地可消外地不行和每年需集中打报告后处理,过程繁琐的问题。

 

  救护车在执行紧急救护任务和抢救病人时因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拍照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5号令)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是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证明材料经核实后予以消除违法记录的。在执行紧急救护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是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和在禁停路段临时停车的,对执行紧急救护任务时产生的违法记录向公安机关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予以消除违法记录,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下一步,我们将推动各地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相关规定,简化救护车因急救任务产生交通违法记录处理程序,及时快速处理。同时,协调救护车跨地区违章记录处理问题,推进我省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对救护车处理违章问题不得区分本地及外地牌照,依法依规为救护车处理违章提供便利条件。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