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
辽公通[2020]7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0日          编辑:省公安厅宣传处1         来源:辽宁省公安厅


辽 宁 省 公 安 厅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辽公通[2020]70  

 

 

关于进一步加强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

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沈抚新区、辽河公安局:

20198月,公安部下发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并于810日开始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贯彻《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全面加强我省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认真做好摸底排查工作。全省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分析显示,各地还存在着前期对本地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摸排情况存在不细致、不到位,个别单位仍未纳入监管视线范围现象。为此,各地公安机关要在前期摸排基础上,按照相关规定,以系统全应用、信息全录入为工作目标,于511日前,再开展一次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摸底排查工作,对从业单位底数、情况进行再梳理,对新增的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要将详尽信息录入全省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全面纳入监管范围进行严格管理

二、进一步提升流向管理信息化水平。各地公安机关要督促指导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全面建设、深化应用全省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以信息化全覆盖确保系统服务于实战。同时,市级公安机关要组织指导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全面应用全省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系统对剧毒、易制爆从业单位、人员、物品等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强化流向信息管理力度,不断提升流向管理信息化能力水平

三、进一步规范文书使用工作。购销登记和凭证购买是监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的重要管理制度。此次公安部制定了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备案登记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销备案登记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式样,请各地指导县(市、区)级公安机关遵照执行,并督促所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认真对标落实《办法》规定的凭证购买、销售查验、账户交易、销售备案、电子标识、流向登记等管理制度,确保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处置转让、运输保障、应急处置、交寄托运、信息发布和治安防范等符合《办法》要求

四、进一步规范储存场所治安防范管理。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各地应急、公安部门要开展一次全面排查行动。其中,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对照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复核企业储存场所安全距离、警示标识、双人双锁、出入库台账等情况,规范储存场所安全条件。各地公安机关要督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将储存场所治安防范状况纳入单位安全评价的内容,经专业安全评价机构评价合格后方可使用。730日前,所有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单位储存场所需完成验收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强化联合执法,及时发现漏洞隐患,指导督促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整改到位,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要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人防、物防、技防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进行处罚。对由于治安防范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接此通知后,请迅速传达到各级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贯彻落实情况请于83日前分别报送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和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重大工作情况,随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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