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 宁 省 公 安 厅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辽公通[2020]69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广应用电子雷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辽河公安局:
2018年9月,全国民爆行业智能制造现场推广会议结束后,全省各地公安、工信部门认真贯彻会议精神,按照公安部和工信部的决策部署,认真履职、密切协同、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电子雷管推广使用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落实会议精神,更好地推动电子雷管广泛应用,全面提高电子雷管使用率,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 提高对电子雷管推广应用重要意义的认识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民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明确:加大对电子雷管的推广应用力度,实现雷管逐步全面升级换代为电子雷管。电子雷管具备安全可靠的密码起爆技术,实现了雷管来源可查、流向可追和作业可控。推广使用电子雷管既有利于反恐防暴和实现民爆物品末端精准管控,又有利于爆破作业单位实现精准爆破,对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其精准的延期控制技术,可以提供更加多样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有利于推进起爆器材制造业的高质量发展,符合公安、工信部门对民爆行业未来发展的总体要求。各地公安、工信部门要提高对推广使用电子雷管重大意义的认识,从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的高度认清电子雷管推广应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工作高标准高质量推进。
二、 多措并举开展电子雷管推广应用工作
各地公安、工信部门要抓住有利契机,采取务实举措,紧密结合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推广应用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确保2020年底全省电子雷管使用率在2019年基础上大幅提升。一是明确推广应用范围。各地公安部门要根据实践经验和工程作业实际,科学指导爆破作业单位,在露天爆破、拆除爆破中全面深化应用;在井巷掘进、隧道爆破中逐步推广应用;在非煤矿山地下、煤矿井下爆破中研究探索应用。二是提高产品性能质量。各地工信部门要积极引导雷管生产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不断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和产品本质安全水平。提高电子雷管的产品性能、质量和生产效能;解决点火元件功能设计,提高物理安全性;破解巷道、井下产品应用可靠性等技术难题,推动相关技术走向成熟可靠;强化对使用端的技术指导和售后服务,及时完善和改进产品性能,为推进电子雷管全面应用提供技术保障和服务保障。三是持续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公安、工信部门要组织电子雷管生产、销售企业及爆破作业单位负责人召开动员部署会,深入宣传推广使用电子雷管的重大意义和必要性,取得企业理解和支持。四是严密组织技术培训。5月底前,各地公安、工信部门要分别协调电子雷管生产企业、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研发单位,组织开展爆破作业人员集中培训,切实将电子雷管爆破作业技术讲清楚、学透彻,防止爆破作业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引发安全事故。五是切实加强流向管控。各地公安、工信部门要指导电子雷管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工业电子雷管信息管理通则》(GA1531—2018)要求,充分运用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和网络服务平台,做好电子雷管环节管控工作,确保电子雷管流向清晰、流量精准、管控到位。六是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各地公安、工信部门要将构建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作为全面推广应用电子雷管的有力抓手,坚决遏制制售伪劣产品以及低价倾销、故意抬高价格等扰乱爆破市场秩序行为。对违反电子雷管生产、销售、使用有关规定的企业,由公安、工信部门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依法依责给予限期整改、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吊销许可证。
三、合力推进电子雷管推广工作责任落实
各地公安、工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雷管推广应用工作取得实效。一是严把审批关。各市级公安机关要指导县(区)级公安机关做好雷管购买审批工作,认真审核具体使用项目,对符合电子雷管使用范围的爆破作业项目,应及时建议企业购买、使用电子雷管。同时,要指导督促爆破作业单位做好传统雷管与电子雷管的有序更替,防止推广应用过程中出现传统雷管积压浪费现象,坚决杜绝私藏、私存、私自贩卖传统雷管。二是鼓励重组整合、产能置换。各市工信部门要积极引导、鼓励辖区内雷管生产企业参与省内外大型民爆企业重组整合,获得电子雷管许可产能支持;支持将传统雷管产能置换为电子雷管产能,弥补辽宁电子雷管产能不足,最大限度地利用国家政策增加电子雷管许可能力,解决传统雷管产能过剩、不适应未来市场需求的问题。三是强化督导检查。各地公安、工信部门要采取网络巡查、实地抽查、暗访检查、重点督查等方式,跟进掌握电子雷管推广应用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定期对电子雷管推广应用情况进行通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四是加强监督制约。各地公安、工信部门要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监管人员廉政教育,严禁借电子雷管推广应用之机索拿卡要,严禁以电子雷管推广应用之名侵害涉爆单位合法权益。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迅速传达到各级公安、工信部门和相关从业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进展情况,请分别于6月30日前、9月30日前和12月20日前归口报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民爆安全处。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