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要求,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增强工作透明度,进一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切实加强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有效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公安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全面提升公安工作的水平,为促进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提供制度保障。
第二条 公安厅政务公开工作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事项,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公安厅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公安厅机关和全省公安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公安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厅办公室督办室承担,负责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联络、协调事宜。
第二章 政务公开内容
第四条 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在不涉及国家机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前提下,公安机关主动公开下列事项:
(一)公安厅机关机构设置及厅领导成员
1、公安厅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2、公安厅领导成员;
(二)执法依据及办事程序
3、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4、公安部、公安厅制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标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具体应用解释等规范性文件;
5、公安厅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承办部门、审批程序、申报范本、办理时限以及办理结果;
6、公安民警招考录用、辞退条件、程序,表彰嘉奖条令、办法;
7、公安部、公安厅信访工作规定、督察条例,信访、督察部门举报电话、联络方式;
(三)公安厅重要工作部署
8、公安厅出台的有关重大政策、工作部署;
9、公安厅组织开展的有关专项行动、专项斗争;
10、公安厅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等;
(四)公安厅对外合作交流情况
11、公安厅开展国际合作及重要外事活动情况;
(五)社会治安情况
12、全省社会治安形势,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总体情况,有关统计数据;
13、省内对公众安全感有较大影响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事)件的侦破、查处情况;
14、公安部A、B通缉令,公安厅通缉令;
(六)需要以公安厅名义说明或澄清的事项
15、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省内重大突发安全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16、针对不实传言或谣言,需要以公安厅名义解疑释惑,澄清事实的事项。
(七)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对于不属于上述公开范围的事项,如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正常渠道或合法程序向厅属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厅属有关单位认为可以公开的,应当报请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五条 公安厅实行政务公开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辽宁省“政府网”网站公布;
(二)辽宁省政府“民心网”网站公布;
(三)公安厅“辽宁警网”网站公布;
(四)公安厅新闻发布会公布;
(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六)其他方式公布。
第六条 厅机关各处室总队应按照规定要求,主动及时地公布本单位所辖范围内需要对外公开的事项:
(一)厅机关各相关单位应对拟公开事项的涉法、涉密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提交厅保密办、法制处等主管部门审核。
(二)厅机关各相关单位商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对拟公开事项及公开形式提出意见,报经主管厅领导签批后及时公开。
(三)厅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监督政务公开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拟公开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由主办单位商政务公开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七条 遇有下列情形,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在报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向厅机关有关部门提出公开的意见、建议:
(一)按照政务公开工作规定应当公开,但厅属有关单位未及时公开的事项;
(二)厅属有关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内容不清晰、不完整,公开后容易引起疑义或误解的事项;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公安厅政务公开工作提出的质询、举报或申请公开的个别事项。
厅机关各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反馈落实情况。对研究决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应提出明确的理由和依据。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时限
第八条 公安厅公告自印发之日起予以公开;
第九条 需要社会公众周知的公安厅通知、通报等应在文件印发当日予以公开。
第十条 公安工作有关统计数据,应定期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公安部、公安厅通缉令,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公安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结果,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重大公共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报经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厅领导批准后予以发布。
第五章 职责与监督
第十四条 厅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
厅机关各单位应确定一名行政副职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并指定一名联络员承担政务公开具体工作。
厅机关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所作规定,列出本单位政务公开事项目录。
第十五条 公安厅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安厅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对厅机关各单位和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日常评估,并及时向省政府、公安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
厅保密办对公安厅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及需要进行涉密审查的拟公开事项履行保密审查的职责。
机关党委、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公安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度对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公安厅
2008年6月3日